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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殡葬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更新时间:2024-12-22 19:19:58

怀化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鹤城区常住户口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按政策已经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鹤城区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相关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鹤城区常住户口居民死亡后按殡葬管理法规及其他规定火葬的,可以免除以下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市内遗体接运费;
(二)火化费;
(三)第一年骨灰寄存费。
第五条按规定享受三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的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还可享受下列优惠项目:
(一)在市本级合法经营性公墓购买5000元以下普通墓穴的,减免30%的购墓费用;
(二)在市殡仪馆租用悼念厅的,减免30%的租用费用。
第六条对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等绿色生态葬法的,每例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区(村)、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应当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属于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申请生态葬法奖励的,须向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在指定地点实施。
第九条对符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的,由市殡仪服务单位审核后在费用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对实施生态葬法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相关单位违规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按自动放弃死者丧葬费、抚恤金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丧葬费、抚恤金审批发放的工作人员不得为违规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发放丧葬费、抚恤金;违规审批发放的,责令其追回,并视情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管理机关和受理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和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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